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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论义务和自律,深邃!透彻!直击人性!(康德对自律的定义)

jellybean 2024-04-19 00:44:20 经典语录 245 ℃ 0 评论

康德批判哲学在学界以艰深晦涩著称,但其道德哲学,特别是论及人该如何行动以及人的自律精神时,则具有相当的通俗性,具有伟大的现实指导意义。相信精读这些内容,我们的道德思想能逐渐达到深邃透彻的境界。下面是聊疗君阅读笔记,愿你读懂康德,读懂人生!

一、行动的义务

康德论义务和自律,深邃!透彻!直击人性!(康德对自律的定义)

1、定言命令式只有一个,那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2、如果我们在每一次逾越一个义务时都注意我们自己,我们就将发现,实际上我们并不愿意我们的准则应当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因为这对我们来说是不可能的,而毋宁说这准则的对立面倒应当普遍地保持法则;只不过我们允许我们自己为了我们或者(哪怕仅仅这一次)为了我们的偏好的利益而破例。所以,如果我们从同一个观点亦即理性的观点出发去衡量一切,那么我们就会在我们的意志中发现一种矛盾,亦即某一个原则客观上作为普遍的法则是必然的,但主观上却并不有效,而是应当允许例外。但是既然我们先从一个完全合乎理性的意志的观点出发来看我们的行为,然后又从一个受偏好影响的意志的观点出发来看同一个行为,所以这里实际上并没有矛盾,但有偏好对理性规范的一种对抗,由此原则的普遍性就转变成一种纯然的一般实适用性,从而实践的理性原则就要与主观准则在半路相逢了。

3、最高原理必须完全先天地有其源泉,且由此同时具有其颁布命令的威望:对人的偏好没有任何期待,而是把一切都寄望于法则的最高权威。

4、实践的命令式将是这样的: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

5、人并不是事物,因而不是某种能够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的东西,而必须在他的所有作为中始终被视为目的自身。

6、人的权利的践踏者有意把他人的人格仅仅当作手段来利用,而没有考虑他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同时作为目的,亦即仅仅作为也在自身必然包含着这同一个行为的目的的存在者而受到尊重。

7、在目的王国中,一切东西要么有一种价格,要么有一种尊严。有一种价格的东西,某种别的东西可以作为等价取而代之;与此相反,超越一切价格、从而不容有等价物的东西,则具有一种尊严。……工作中的技巧和勤奋具有一种市场价格;机智、活跃的想象力和情绪具有一种情感价格;与此相反,出自原理(不是出自本能)的信守承诺、仁爱具有一种内在的价值。

二、康德论自律

1、自律是人的本性和任何有理性的本性的尊严的根据。

2、自律的原则是:不要以其他方式作出选择,除非其选择的准则同时作为普遍的的法则被包含在同一个意欲中。

3、如果意志在它的准则与他自己的普遍立法的适宜性之外的某个地方,从而逾越自己,在它的某个客体的形状中,寻找应当规定它的法则,那么,在任何时候都将出现他律。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是意志为它自己立法,而是客体通过其与意志的关系为意志立法。这种关系无论是基于偏好,还是基于理性的表象,都只能使假言命令式成为可能:我之所以应当做某事,乃是因为我想要某种别的东西。与此相反,道德的、定言的命令式说的是:即使我不想要任何别的东西,我也应当如此这般地行动。例如,前者说的是:如果我想保持声誉,我就不应当说谎;而后者说的是:即使说谎不会给我带来丝毫耻辱,我也不应当说谎。

4、经验性的原则在任何地方都不适合作为道德法则的根据。因为如果道德法则的根据取自人性的特殊结构或者人性所处的偶然情境,那么道德应当适用于一切理性存在者所凭借的那种普遍性,即由此责成理性存在者的那种无条件的实践必然性,也就丧失了。

5、绝对善的意志,其原则必须是一个定言命令式,因而就一切客体而言是不确定的,将仅仅包含着一般而言的意欲的形式,而这就是自律;也就是说,每一个善的意志的准则使自己成为普遍法则的那种适宜性,本身就是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责成给自己的唯一法则,它不以任何一种动机和兴趣作为这一准则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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